2012年5月9日 星期三
秦始皇的政績
政治
公元前 221 年 -- 前 206 年
一、提高帝王尊嚴:嬴政自以為功\過『三皇』、德兼『五帝』,故兼採古代共主之尊號而合為『皇帝』,用作天子之專稱。他又提出『朕為始皇帝,後世以計數,二世、三世至千萬世,傳之無窮』《史記‧秦始皇本紀》。從此中國歷:史上之君主便稱為『皇帝』,嬴政則被叫做秦始皇(前二二一 -- 前二一零)。此外,又用一系列專門名稱來顯示全國最高統治者之無上權威,如皇帝自稱『朕』,其命令叫『制』或『詔』,其用印則曰『璽』。
二、厲行中央集權:秦始皇在中央政府內設丞相、太尉與御史大夫,分管全國之政務、軍事及監察,謂之『三公』。另有奉常、郎中令、衛尉、太僕、廷尉、典客、宗正、治粟內史、少府等『九卿』,負責政府各部門工作。丞相等各自向皇帝負責,一切聽命於皇帝。另又廢除世卿世祿制,自中央至地方之官員均由皇帝任免,無權世襲。
三、廢封建置郡縣:秦自商鞅變法後,即逐漸推行由國君直接控制之郡縣制。消滅六國後,始皇又採取廷尉李斯之見,不再重行封建諸侯,『分天下以為三十六郡,郡置守、尉、監』《史記‧秦始皇本紀》。每郡下轄若干縣,縣下尚有其他基層組織,郡縣長官亦由皇帝任免。
四、加強基層統制:秦統一全國後,繼續推行商鞅變法以來之戶籍與連坐法,以五家為『伍』(設伍長),十家為『什』(設什長),其上又有里、亭、鄉等。通過郡、縣、鄉、亭、里、什、伍的層層控 制,皇帝可將其統治真插至鄉間里閭。
五、實施嚴刑峻法:秦朝在秦國原有的法律基礎上,修訂了一套嚴密之法律,頒行於全國,始皇 『專任刑罰,躬操又墨』(《漢書‧刑法志》), 『樂以刑殺為威,……天下之事無小大皆決於上』(《史記‧秦始皇本紀》)。
軍事
公元前 221 年 -- 前 206 年
一、銷毀兵器:為防止六國遺民之叛亂,始皇下令將天下兵器聚之於咸陽,『銷以為鐘鐻金人十二,重各千石,置延宮中』(《史記‧秦始皇本紀》)。
二、夷平險阻:始皇下令『墮壞城郭,決通川防,夷去險阻』《史記‧秦始皇本紀》,即將原來六國於險要地帶修築之城郭、關塞及堡壘,一律加以拆除,以防止封建割據之再現。
三、移民戍邊:把民眾數十萬遷徙至北部河套及南方五嶺一帶,以加強邊防、開發邊疆。
四、普遍徵兵:規定凡十七至六十歲男子均須服兵役。守邊一年者稱『戍卒』,守京都一年者稱『正卒』,赴縣聽差者稱『更卒』。
五、修築長城:秦始皇把戰國時北方燕、趙、秦三國舊修之長城連接起來,『築長城,因地形,用制險塞,起臨洮,至遼東,延袤萬餘里』(《史記‧蒙恬傳》)。
經濟
公元前 221 年 -- 前 206 年
一、遷徙豪富:將六國舊貴族及富豪十二萬戶迫遷咸陽,另有一部份則徙之於巴蜀、南陽等地,使他們離鄉背井,可便於監視,又可促進首都等地之繁榮。
二、統一貨幣:禁止使用六國各自的龜、貝、玉等幣。規定全國統一使用金、銅兩種圓形貨幣,其中金為上幣,單位曰鎰(二十兩);銅為下幣,以半兩錢為單位。
三、統一度量衡:以商鞅時的秦國度、量、衡器具,作為全國斗算長短、大小、輕重之標準,並於其上刻寫統一度量衡之詔書。度的單位是分、寸、尺、丈、引等,量的單位為合、升、斗、斛,衡的單位有銖、兩、斤、石等。
四、定土地私有:秦自商鞅時廢井田、開阡陌以來,即逐漸允許土地私有和自由買賣。統一全國後,秦室更加重視農業生產,實行強本(農業)抑末(商業)。始皇之琅邪臺刻石明載『皇帝之功\,勤勞本事,上農除末,黔首是富』。公元前二一六年,又頒令『使黔首自實田』,讓佔有土地之百姓呈報佔田數並納稅,正式承認土地私有制之合法。
文章摘自:http://www.hrgps.edu.hk/~amit/data/stdpjo/p6web/6g/1/index.html
訂閱:
張貼留言 (Atom)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